医院法定代表人更应懂法

  • 作者:侯玉岭
  • 来源:
  • 2014-09-06 10:40

    有位地方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在动员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学习《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时,提到这样两件事:一是某家医院因擅自生产几种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医院制剂被立案调查后,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去找药品监管部门作解释并请求停止查处,说他们这几种制剂确有疗效不可能是假药,全然不知只要不经审批擅自生产制剂就是违法;二是某家医院法定代表人指名要求本院药剂科购入某几种证件不全的药品,被药剂科人员婉拒后,这位法定代表人竟绕开药剂科让其他科室购入,结果购入假劣药品致使单位受罚。这两个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例告诉我们:所有涉药单位人员都应认真学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而涉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更应懂法。 
    为什么涉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更应懂法?因为只有法定代表人真正懂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才可能在其所在单位切实得到认真贯彻;而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所有涉药单位得到认真贯彻,才能使全国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井然有序,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各地普法实践充分表明,如果涉药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强,法律水平高,其必然明确要求本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万一下属违法违规,也能及时予以纠正;而如果涉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淡薄或根本不懂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很难在其所在单位贯彻落实,既可能像那位违法配制制剂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一样,本单位已经做了违法之事却茫然不知,也可能像那位要求下属采购质量不可靠药品的糊涂领导一样,公然要求下属做违法违规之事,甚至对严格依法办事的下属“看不顺眼”。 
    其实,涉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带头学法、懂法、守法,既是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需要,也是涉药单位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如果涉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懵懵懂懂,今天把从非法渠道采购了一点药品生产原料或药品、器材不当回事,明天对不经正式审批就擅自委托加工药品或擅自配制制剂还悠然自得,也许一时无人知晓,但长此以往必酿大祸,不但单位要受到经济处罚甚至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法定代表人也难辞其咎,甚至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追究。近几年来,这样的教训难道还少吗? 
    我们强调法定代表人更应懂法,并非无的放矢。不是确有一些涉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常常因“工作忙、应酬多”而忽视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常常把参加各类法律讲座、培训的机会“让”给下属吗?不是确有一些刚刚进入涉药单位的领导对药品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实知之不多吗?及时为大家提一个醒儿,相信总有一点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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