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九省区就药监稽查和药品检验合作签署协议

  • 作者:郭宇华、罗穗
  • 来源:
  • 2014-09-06 07:35

   泛珠三角“大药监”格局正式构建

    九省区就药监稽查和药品检验合作签署协议 

2004年12月15日
 
    据 广东讯 记者郭宇华、罗穗报道 12月8日,泛珠三角九省区 药品监督合作第一次联席会议暨“ 药品监管和产业发展论坛”在广东省中山市隆重举行。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分别组织了由 药品监管局、药品检验机构、理论界专家和区内重点企业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会议;国家 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惠鲁生、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出席会议并致辞。 
    惠鲁生说,发展区域经济、加强区域合作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时代的潮流。国家 药品监管局鼓励九省区大胆尝试,着力解决当前 药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消除一切阻碍或制约产业发展的因素,在泛珠三角区域内为 医药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开放、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 
    根据会上签署的泛珠三角九省区 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协议、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和药品检验合作协议,九省区 药品监管局将本着自愿参与、履行义务、发展主导、优势互补和共同进步的原则,着重从依法行政、加强信息沟通与政策研究以及以良好的公共行政服务促进区域 医药行业发展等三个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提高 药品公共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解决区域及区域各省区发展过程中具有共性或相互关联的重大课题。 
    九省区决定开展更为紧密的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共同建立九省区药品稽查信息沟通机制和违法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建立区域监管信息联网,建立突发事件的区域性应急协作渠道,协同推进诚信建设。实行九省区统一的案件受理、接办和转办制度,对于九省区内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人可以就近向其中一个省级 药品监督稽查机构举报。 
    九省区还决定建立药品检验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药品监管技术监督合作,建立九省区统一联动的药品抽验机制。在这个协议基础上,各方将着手打破地区封锁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促进药品检验服务要素的合作流动、优化组合,共同建立完善区域药品检验质量保证体系,以实现区域内药品检验结果的相互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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