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保健 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作者:许琳
  • 来源:
  • 2014-09-06 07:35

    国家 药品监管局印发《保健 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七月一日起保健 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005年06月13日

    据 北京讯 记者许琳报道 自7月1日起,保健 广告必须经过 药品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查才能发布,群众只需上网一查,便可知道媒体发布的某一广告是否合法。这是6月9日记者从国家 药品监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今年,国务院已经把治理虚假保健 广告列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一项工作内容。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 药品监管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由国家 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保健 广告内容审查工作”的规定,国家 药品监管局发布了《保健 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 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保健 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完善统一的审查标准。规定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 广告的审查,县级以上(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 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保健 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以 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 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 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 广告行为的,将移送同级广告监管机关查处。7月1日后,国家 药品监管局将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审批通过的保健 广告,群众若想知道媒体发布的某一广告是否合法,只需上网一查便可。 
    据国家 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国家对保健 广告没有统一的审批标准,有的地区由地、市级卫生部门出具证明,有的地区不经审查便可发布,因此保健 广告存在着冒充药品,大量宣传治疗作用或将保健 作为生活必需品加以宣传以及扩大保健 功能调节范围等问题,给百姓选择保健 带来误导,造成生产经营的无序竞争和市场混乱。《保健 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作为目前保健 广告审查最全面的规定,将保健 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 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 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