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快 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明确 安全第一责任人
据
广东讯 记者罗穗报道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
安全第一责任人。7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
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广东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
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落实了
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人的责任,并确定了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办法。
《通知》明确将
安全工作职责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
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地
安全工作负总责;第二个层面是各级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第三个层面是各级经贸、农业、卫生、工商、海洋渔业、质监、
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
安全监管工作。
《通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
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
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而分管
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是
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
安全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按照《通知》,省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部门及
安全工作责任人落实
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省
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法定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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