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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面规范保健 、化妆品监管
据
北京讯 记者侯玉岭报道 北京市药品监管局近日印发《北京市保健
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保健
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对本市保健
的生产、经营和卫生许可证管理做出全面规范。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保健
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北京市药品监管局主管全市保健
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保健
广告的审批,保健
抽检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对外发布抽检结果。保健
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的药品监管分局负责。
该办法还明确:保健
生产企业既要执行《
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又要符合《保健
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严格执行批准的生产工艺,且主要工艺应在同一生产企业中连续完成;保健
可以采取委托生产形式,但受委托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保健
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剂型必须与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标注的剂型相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
还必须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注明。
《北京市保健
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对全市保健
的生产和经营,均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保健
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由北京市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
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由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负责。
据了解,北京市药品监管局从2004年8月起开始承担全市保健
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管和其他相关工作,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该市保健
卫生监管初步实现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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