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涉嫌 药品犯罪案件移送规定
据
湖北讯 记者袁福国 通讯员刘文斌 刘刚报道 经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
药品监管局与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涉嫌
药品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完善
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严厉打击
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规定》明确了
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各自在涉嫌
药品犯罪案件移送中的责任。
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
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借故拖延移送。对于
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不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受理
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
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员,定期不定期地举行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应当通报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及侦办工作等情况,决定重大活动联合行动计划,联合开展案件信息披露,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案情社会影响较大、情况紧急,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立案后需要
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出具书面的鉴定结论。各级公安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在工作中不得相互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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