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药品稽查打假渠道

  • 作者:高 雷
  • 来源:
  • 2015-09-09 10:43

  药品稽查打假属于起步较晚的执法领域,在药品监管实践中,相比于审批备案和规范监管,稽查打假治劣是保障民众用药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全面推进依下载 国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加大药品案件稽查侦办力度,筑牢药品安全终端堡垒,是药品监管部门面临的新挑战。

   构建打假信息网络平台

  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的行政执法手段已不能满足稽查打假治劣的客观需要;游医药贩行骗欺诈、物流配送假劣药品、网售邮寄非法渠道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存在,再加上不法分子违法手段隐蔽性强、覆盖面广、收缩自由的特点,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为此,各级药监部门可在本辖区内,牵头建立药监、工商、质监、公安、卫生、邮政、工信等部门联合打假治劣的药品信息网络平台,构建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渠道,实现各相关部门案件稽查的“信息共享,各取所需,优势互补,及时协查”,共同严打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异地协查办案制度

  针对跨地域药品违法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完善异地协查办案制度。即由案发地的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提出核查要求;承办协查的监管部门要及时整合现有资源,严格调查取证;在协查、核查工作中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协查的监管部门除函告案发地监管部门外,还应严格按法律规定查处本地发现的违法行为。案发地监管部门在收到复函后,应及时稽查执法,重拳打击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行为。

   畅通行刑衔接制度

  各级药监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强化合作,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药监部门在日常稽查、抽样检验、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过程中,发现有企业或个人违法生产经营假劣药品时,对涉嫌违法者应及时立案查处;经查证属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药监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理顺工作思路,以形成渠道畅通、高效快速、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的长效监督机制,共建“大稽查、大联防”的药品监管体系。

   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监管部门发现有企业或个人违法生产经营假劣药品时,对涉嫌违法者应及时立案查处。此外,监管部门还需统筹谋划,探索处罚执行后的监管举措,根据违法线索严重程度,比较违法情节和违法动机,并考虑非法牟利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调查摸底,严格划定安全等级,由此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淘汰制。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地约谈问题较多或整改不力的企业负责人,督促其整改。并进一步建立药品安全准入诚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针对已办结的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监管部门不能“一罚了之”,还应了解处罚执行效果,开展稽查“回头看”工作。针对处罚执行后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无效、未承担法定责任、产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差的违法生产经营者,要坚决令其退市;针对违法情节恶劣或者安全级别低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通报,同时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供消费者查询。

   建立药品安全吹哨人制度

  我国亟待建立药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药品企业内部职工来说,他们基本掌握专业知识,了解行情,消息也灵通,极可能迅速发现问题风险、“吹响哨声”,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因此,在药品监管领域建立“吹哨人”制度非常必要。此外,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及时兑现,同时要严格保密“吹哨人”身份信息,严禁涉案企业对举报员工“秋后算账”。

   总结专项稽查经验

  近几年,药监部门先后开展了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药品“两打两建”等专项行动,与之相配套的指导性意见和规范性文件也应时而生。这些文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严肃性、延续性,构成一脉相承、环环相扣的法规链条。笔者认为,应将这些文件中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予以总结,使其完善明晰,传承既往经验,为药品稽查提供更充分的法理依据。

   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监管部门在稽查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查处不同类型的违法案件。应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公布查处的违法案件中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高、危害性大、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典型案例,适当公布案件处罚依据,及时正面回应群众疑问,以接受社会监督,展示稽查成果,震慑违法行为,传递打假治劣正能量。

  (作者单位:安徽省宁国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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