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局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 作者:王东海
  • 来源:
  • 2015-11-02 10:18

  近日,四川省广安市 药品监管局收到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对四川天兆同发 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赛蜜、使用过期 添加剂生产 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因所诉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驳回原告四川天兆同发 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11日,针对四川天兆同发 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赛蜜、使用过期 添加剂生产 的行为,广安市 药品监管局依据《 安全法》(2009年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960元、处货值2778633元的0.6倍罚款1667179.8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于法定时限内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处罚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前锋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庭审中,原告从广安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处罚主体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等几方面提出异议;作为被告的广安市 药品监管局,则由其代理人以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一一予以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告所诉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四川天兆同发 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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