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摊点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
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摊点因数量众多、分布广散,生产经营条件简单,卫生环境较差,从业人员素质整体偏低,
安全意识薄弱,成为各地
安全监管的难点之一。新修订《
安全法》明确规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为规范
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
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对外发布《河北省
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摊点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该草案共五十七条,从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
小作坊和
摊点的规范做了明确。该草案规定,开办
小作坊必须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具备与生产加工
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场所的地面、墙面采用水泥或者瓷砖等硬质材料;有健全的
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
安全的规章制度等。同时要求,
小作坊应当将营业执照、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悬挂在生产加工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该草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五类产品:一是乳制品、速冻
、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果冻、饮料等
;二是专供婴幼儿、中小学生、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
;三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
;四是
添加剂;五是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同时规定,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
首次出厂前,必须经有资质的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
小作坊停止生产加工超过6个月需要恢复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原登记部门对其生产加工条件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方可准予恢复生产加工。
该草案明确了
摊点设立的条件,即应当有与其经营的
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同时规定,
摊点实施登记管理,向县(市、区)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
摊点登记卡。该草案还对
摊点餐饮具的消毒做了专门规定,要求经营餐饮的
摊点应当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
安全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饮具。
对
小作坊和
摊点的监督管理,该草案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空闲区域或者适宜
摊点集中经营的街区开办早市夜市、集中交易市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划定为
摊点经营活动区域。同时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小作坊和
摊点
安全的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小作坊和
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此外,该草案还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
摊点实施登记管理,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的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该草案不仅规定了连带责任、妨碍执法的责任,还规定了从业禁止和累计违法的责任,即被吊销登记证(卡)的,
小作坊开办者、
摊点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小作坊、
摊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以外处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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