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三起 违法案件的查处

  • 作者:王东海
  • 来源:
  • 2016-01-13 13:39

  2015年10月1日起,被誉为“史上最严”的《 安全法》正式实施。自此,各级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该法的规定,相继查处了一批 违法案件,彰显了新修订《 安全法》的威力,以及 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惩 安全违法行为的态度。下面,笔者结合三起 安全违法案例的查处对新法的落实到位做一浅谈。

   某豆制品加工厂超范围使用 添加剂案

  2015年10月,湖北省阳新县 药品监管局对该县雷某豆制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雷某正在使用 添加剂焦糖色生产豆制品酱油干。根据《 安全国家标准 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焦糖色的使用范围不包括豆制品,雷某的行为属于超范围使用 添加剂。经查,2015年8月20日至10月20日,雷某先后使用焦糖色20公斤,生产豆制品酱油干30批次1200公斤,销售金额6600元。雷某的行为违反了《 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了没收剩余焦糖色、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9年版《 安全法》未对超范围使用 添加剂行为的定性及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执法实践中这一行为的处理分歧较大:有的定性为“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有的定性为“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安全标准限量的 ”;有的定性为“使用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 添加剂”;有的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也有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定性处理。新修订《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添加剂 的罚则,即违法生产经营的 、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该案中,雷某豆制品加工厂的经营货值金额6600元, 药品监管部门最低处罚5万元罚款,合法合理,既严厉打击了此类 违法行为,也对潜在的 安全违法行为是一种震慑。

   某商贸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 案

  2015年11月,河北省 药品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唐山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冷冻库房和经营场所冰柜内多种虾仁产品超过了保质期。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至11月4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虾仁等 货值共计16524.33元,违法所得2445.53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 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药品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45.5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虾仁等 ;并处货值金额12倍罚款198291.96元。 

  “最严厉的处罚”是 安全监管重要手段。新修订《 安全法》加重了 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以期达到违法必罚、罚者必痛的效果。其中,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实施严惩,就是新修订《 安全法》“最严处罚”条款之一。2009年版《 安全法》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而新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比可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的罚款额度从最低2000元直接上升到了5万元,增加了25倍;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倍数翻了一番。像上述案件中,当事人销售违法 的货值金额才16524.33元,但并处的罚款却达到了198291.96元,如此惩处力度,彻底解决了旧法中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违法者屡查屡犯的弊病。

   陈某无证生产加工 案

  2015年11月6日,广东省高要市 药品监管局对辖区一 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生产加工绿豆沙、奶茶等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 违法所得597.6元,此行为违反了新修订《 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没收 生产设备、 原料、外包材,没收违法所得597.6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确保 安全,促进 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对 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并以法律形式明确,除销售食用农产品外,从事 生产、 销售、餐饮服务的,都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新修订《 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 生产经营行为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上述案件中,当事人陈某虽然获利较少,但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 生产秩序,违反了 安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最低处5万元罚款,让违法者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彰显了最严《 安全法》的权威。

  严法重在落实到位。虽然新修订《 安全法》赋予了监管部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有了最严厉的法律并不等于 就安全了、 安全违法现象就消失了。只有让严法在实践中得到很好地执行,让所有违法者都得到应有的惩处,让全社会每一个成员都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严法才能发挥它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终极目的。前述三个案例,都是依据新修订《 安全法》实施的处罚,这让我们看到了“史上最严”《 安全法》正在逐渐发挥它的实效,也让我们看到了监管部门面对 安全违法行为,敢于重拳出击,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威严。(王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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