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支持

  • 作者:梁晓文
  • 来源:
  • 2016-01-18 12:02

  农村是 安全事故的多发区、 安全违法的集中区、 安全监管的攻坚区。虽然县级 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乡镇地区有派出机构,设立了乡镇 药品监督管理所,但往往一个基层所要监管三四个乡镇的 生产经营户,一个乡镇少则几十户、多则几百户,监管力量不足的劣势很明显。因此,只有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支持与主动配合下,基层食药监管所方可不负重托,有效开展监督执法,完成 安全监管的职责与使命。

  新修订的《 安全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 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具体的职能部门,同时掌握更多的行政资源,对本辖区的 安全监管负责无可厚非,但在整个 安全监管体系中该法却忽略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特殊作用,缺失了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法律职责的规定。好在去年底发布的《 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弥补了这一缺憾。

  该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 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 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 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协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该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义务,促使乡镇人民政府在主观上重视 安全,在行动上积极配合 安全监管工作,尤其对基层监管所依法、有效开展 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日常监管中, 生产经营户的底数关系到基层食药监管所执法资源合理配置、监管方案的科学制定,以及日常监管的有效开展。但如果让县级 药品监管部门去摸清辖区内 生产经营户的底数,肯定难度很大,而如果依据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职这一职责,则会有明显的优势。

  这是因为首先乡镇人民政府有组织动员优势。乡镇人民政府长期驻扎农村腹地,同时在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中都有驻村工作队,工作队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可以高效全面地开展农村 生产经营户的调查摸底。其次,乡镇人民政府有行政管理优势。鉴于我国当下的行政体制,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村有直接的管辖权,村两委在乡镇党委及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村工作,通过村两委全体干部移动的“监视眼”,完全可以第一时间摸清本村的 生产经营户增减情况并立即上报乡镇政府。第三,乡镇政府有群众基础优势。基层食药监管所是新一轮食药安全监管系统改革的产物,进驻基层的时间短、工作条件差、监管难,加上农村地域广,监管对象分散,在执法力量本来薄弱的情况下,及时跟踪掌握监管对象底数就要耗费大半的工作时间,更何谈其他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干部长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群众基础好,通过广大群众便可随时了解其身边的 生产经营户的变化情况,掌握动态,及时反馈,确保基层食药监管所工作的顺利开展。(作者单位:福建省清流县 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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