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乡镇政府 安全监管责任

  • 作者:刘 钢
  • 来源:
  • 2016-01-25 10:07

  2014年7月2日,四川省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 安全管理办法》(川食安办〔2014〕28号)的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8月10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 安全中负有管理责任。2015年12月,《四川省 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 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小作坊、小餐饮和 摊贩负有监管和登记备案的责任。此外,《 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 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 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 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协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规定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 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一是负责农村自办宴席 安全管理;二是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三是组织开展 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 安全技术指导;四是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五是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 安全突发事件。

  《条例》也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一旦其正式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出台,乡镇政府的 安全监管责任将依法确定,以下执法监管职权就有法可依。

  《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做好 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 摊贩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 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 摊贩的备案登记机关,负责辖区内《 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小餐饮备案证》和《 摊贩备案证》(以下均简称《备案证》)的申请和发放。备案登记机关应定期向县级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 摊贩的登记备案情况。

  《条例》第十条规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 摊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本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证明以及载明 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 摊贩名称、地址、生产经营 种类等信息的申请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应当依法审核,并做出是否发放《备案证》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登记备案。对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不能登记备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对小作坊和小餐饮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监管现状

  就笔者所在辖区而言,目前乡镇政府 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乡镇政府没有设置专门的“ 安全办公室”这一机构,而只设置有一个挂靠在其他部门的“ 或是 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形同虚设之嫌,且无法律依据。

  二是乡镇政府没有设置 安全管理专职编制的人员, 安全办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身兼多职,赋予其农村群宴 安全管理和小作坊、小餐饮和 摊贩监管工作责任,不堪重负,疲于应对。

  三是乡镇政府负责 安全的兼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缺乏 安全专业业务知识和 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工作敷衍,应付了事。

  四是乡镇政府 安全监管工作无专用办公设施设备,无专业检验检测仪器以及监管执法交通工具,根本无法完成和落实农村群宴、小作坊、小餐饮、 摊贩的备案、现场核查等 安全监管任务。

  五是乡镇政府确定的 安全管理人员和在乡镇设立的 药品监管所的工作人员的关系没有理顺,职责不清,任务不明,职权交叉,地方政府和监管执法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时有发生。

   对策建议

  首先,建议在乡镇依法设立 安全办公室,设置专职 安全管理员,列入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编制,落实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及执法交通工具等,负责乡镇政府 安全监管日常具体工作。

  其次,建议理顺乡镇政府与县、镇乡 安全监管机构的关系,真正落实 安全乡镇政府负总体责任,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 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建议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乡镇、社区村级、组三级 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的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将 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的工作经费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大 安全专项经费投入,保障到位。

  第四,建议整合地方政府 安全管理人员与乡镇 药品监管所执法人员的职能职责,做到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 安全监管工作重复交叉,消除 安全工作空白盲区地带。

  第五,建议将达不到条件的小 销售店、小卖部等全部纳入备案发证范围,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实现 安全监管全覆盖,无缝衔接。(作者单位:四川省富顺县 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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