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保健 监管要细化

  • 作者:高 雷
  • 来源:
  • 2016-01-27 12:41

  新修订《 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网络 交易作了明确规定:“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 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 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 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笔者认为,新修订《 安全法》对网络 交易的监管规定是惠民之举,但是针对网售保健 的监管仍亟须进行细化。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配套法规跟进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在制订《保健 监督管理条例》时,可以新修订《 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为基础,对这一相关法律予以相应的补充与细化;监管部门也应尽快颁布《互联网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规定从事网上销售保健 的网站必须取得《互联网保健 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保健 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严格按备案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交易活动,使互联网经营保健 的约束条款能进一步完善与明晰,确保保健 互联网销售审核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

   加强资质公示

  监管部门应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严格规定网络保健 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在网站醒目位置标注“互联网保健 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经营性互联网保健 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扫描原件或者证书编号。此外,监管部门应严格要求网站必须建立链接标志,该标志经过访问者点击可直接进入监管部门备案网站,可以快捷方便地查询保健 经营者的相关备案资料。同时,建立相关的数据查询系统,以及设置查询专栏,消费者可以通过输入证书编号核实该互联网销售保健 的相关许可信息,以此鼓励良性竞争,使网站经营方在此项公示制度的约束下,规范其经营行为秩序。

   完善约谈退市

  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地约谈存在问题较多或整改不力的电商负责人,督促其整改,并严格自查自纠,进一步建立保健 安全准入诚信体系,以规范互联网保健 交易的运行秩序。同时,监管部门要每年对保健 销售网站进行资格年审,对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资质认证及升级条件、未承担法定保健 安全管理责任,以及产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差的网站,要坚决地令其退市,优化网络交易服务平台。

   安全分类管理

  监管部门应统筹谋划,整合资源,探索保健 电子商务平台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日常监管发现违法线索的严重程度,比较违法情节和违法动机,考虑非法牟利的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并调查取证,严格划定安全等级,建立保健 电商淘汰机制模式。对于网络保健 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保健 情节恶劣的,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面向社会通报。建立网络“黑名单”数据库,供消费者查询。

   履行警示职责

  监管部门可以利用短信、电视、网络以及报纸提醒保健 消费者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畅通12331投诉举报渠道,使投诉举报成为监管部门获得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由此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保健 的能力,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保健 的安全状况提高关注度,进一步完善“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依法监管 安全的理念。

   健全监察协查

  建立健全网络监察体系,制定网络经营保健 监管及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有安全事故,立即启动警戒,及时查询交易生成订单、电子合同,建立可追溯体系,并责令相关电商立即整改,以规范互联网保健 信息的发布运行秩序。针对跨地域保健 网售违法行为,监管部门需异地协查、核查,案发地提出协查部门(简称“提出部门”)要及时发出协查函;承办案件协查部门(简称“承办部门”)要整合现有资源,严格查证,对不符合协查要求的内容,应做好解释说明,附法定依据理由,函告提出部门;承办部门不得仅依据被调查单位陈述意见或主观判定复函;协查中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承办部门除函告提出部门明确答复意见外,还应严格依法查处本地违法行为;调查证据和资料应规范有效,随复函邮寄提出部门。提出部门在收到复函后,应及时“亮剑”稽查,重拳打击本地保健 网售违法行为。

   部门协作执法

  监管部门及工业信息、工商网络经营与广告监管、公安网络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保健 网售备案准入体系,强化网络经营许可、网络运行、消息发布内容、网络经营渠道等方面的监管。监管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违法者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另外,还要定期召开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理顺工作思路,以形成渠道畅通、高效快速、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的长效监管体系。(作者单位:安徽省宁国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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