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难取证难问题亟待解决

  • 作者:杨继良
  • 来源:
  • 2016-03-21 10:21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各级 药品监管部门狠抓食药行政执法工作,注重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只手”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食药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存在的问题

  一是衔接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食药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仍然没有建立,网上信息共享和传递还未能实现。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待食药违法犯罪案件仍然存在着“你打你的,我打我的”的现象,没有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削弱了打击违法犯罪的效果。

  二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规范。一方面,个别食药监管部门在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时,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相关材料提供不全;另一方面,部分公安机关在处理移送案件时,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接受案件,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造成处罚案件办理超期限。

  三是移送难问题仍然存在。由于公安机关和食药监管部门在有些案件的移送标准上,还存在理解差异和执行落差,加上在发现、立案、移送程序及办案方法上都有不同,导致部分食药涉嫌犯罪案件“移不出去”,公安机关“接不起来”,最终只能以行政处罚结案,无形中放纵了罪犯。

  四是取证难问题尚待解决。行政执法在侦查办案、调查取证、信息采集等方面较刑事司法手段偏少,执法强制力偏弱,公安部门常以证据不足和不具有主观故意为由退回移送案件,导致受到刑事处罚的食药案件偏少。

  对策和建议

  依法严厉打击食药违法犯罪,既是食药监管部门的职能所在,也是司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认真做好新形势下 药品安全工作,有赖于食药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通力合作。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统一案件移送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按照这一规定,食药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移送案件的标准,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必须依法移送,决不允许“降格处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司法案件的立案标准,积极受理移送案件,努力做到不推不拖,及时受理。但在实践中,食药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在移送和立案标准上仍然不统一,看法不一致,导致案件无法移送立案。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切实发挥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法律监督作用,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尽快制定便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统一执行的案件移送标准,打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环节的“中梗阻”现象。只要食药监管部门有证据证明所查办的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应当接受移送,不能要求食药监管部门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充分的查证,详尽的查证工作应该由取证更加有效的公安机关来进行。

  二是要做好证据衔接工作。分析近年来食药犯罪案件移送难的核心和关键,焦点仍然是证据的认定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此必须把握两点:首先是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是“应当”,该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并经法庭质证和查证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其次,规定中“等”字指代的证据材料应当是与列举的物证等具有同等特质的实物类证据。因此,食药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有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一般不包括在内。基于以上认识,一方面,食药监管部门一定要穷尽一切手段,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力争给公安机关提供有足够法律效力的有效证据,尽到行政执法之责。另一方面,公安部门则不能拘泥于食药机关已经取得的相关证据,特别是不能在移送案件中“苛求”食药监管部门,尽量避免因证据不足、无主观故意而拒绝受理食药涉嫌犯罪案件,倒逼食药监管部门“以罚代刑”。

  三是要探索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联合执法作为一种有效的协作方式,既可以弥补办案不足,又可以促进相互学习。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沟通,探索联合执法的方式方法,要依托开展食药专项整治行动,努力把 药品监管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提升打击效果。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可疑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借助公安机关的办案手段,增强打击效果。要加强行刑衔接,发挥食药执法人员在联合办案中对假冒伪劣 药品挖源头、追流向、风险危害分析等职能作用,协助公安机关彻查违法行为、办理大案要案。要探索建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食药案件的新机制,对明显涉嫌犯罪、存在暴力抗法隐患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食药案件,食药监管部门应果断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主动学习借鉴公安机关的办案手段和经验,掌握查办案件的主动权。对案件性质一时难以界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先行采取措施的,两部门应共同组织调查处理。

  四是要及时通报相关案件信息。加强案件信息沟通工作,既是办理案件的客观需要,也是形成打击合力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食药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在案件信息通报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力度仍显不足,主动性不够。为了形成打击威慑力,应当提倡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下,食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加强沟通和联系,对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办理信息、案件存在问题,要及时告知对方部门,形成良性互动,做到优势互补。要严格贯彻落实《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检察机关报备的制度,加强与检察、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努力实现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线索协作联办、结案信息通报,确保移送案件及时移送,对犯罪分子的打击不枉不纵。食药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同级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作者单位: 甘肃省兰州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 》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

(责任编辑:)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