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进口 市场销售立规矩
本报讯 记者陈冠如 通讯员张子欣报道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
药品监管局了解到, 5月11日,山东省
药品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山东省进口
市场销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规范》从适用范围、进口
经营者资质、进口
合格证明查验、进口
准入查验、进口企业资质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经营场所及设施等八个方面对进口
经营者市场销售行为作出规定。
《规范》规定,山东省从事进口
市场销售的批发商、零售商等进口
经营者应当遵守该规范。要求进口
经营者“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
经营许可证、人员健康证。进口
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
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规范》要求进口
经营者做到“三查验”。一是查验进口
合格证明。查验并留存进口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当查验留存进口
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是查验进口
准入情况。进口
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估和审查,符合我国
安全国家标准,方可准入。三是查验进口企业资质。查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是否备案,查验境外
生产企业是否注册。不得销售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提供的
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境外
生产企业生产的
。
《规范》还对进口
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做出规定。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
要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要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
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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