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谞:“三小”地方立法任重道远

  • 作者:王乐
  • 来源:
  • 2016-09-26 10:22

  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新《 安全法》实施一年来的宣传贯彻以及配套法规规章建设情况和 “三小”地方立法工作情况。( 记者 邓乔 摄)

  本报讯 9月26日, 国家 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出席“传播下载 理念 倡行共治共享——新《 安全法》实施宣贯一周年高峰论坛”并发言。本次论坛由中国健康传媒集团(筹)主办,《 》社、 承办。

  陈谞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新《 安全法》,进一步完善 安全监管措施和制度,到目前为止,国家 药品监管总局出台了12部与新《 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具体包括 生产许可、 经营许可、保健 注册与备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网络 安全违法行为查处、 抽样检验、 召回、 药品投诉举报、 药品行政处罚等。根据总局2016年立法计划,还将出台 生产检查员、 安全信用信息、学校食堂 安全监督管理、 展销会 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事件调查处理、保健 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等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进一步完善 安全法规规章体系,为 安全监管提供法制基础。

  新《 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加快推进,目前,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报请国务院审议。陈谞表示,《 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一是在管理职责方面,明确了 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 安全管理职责;二是在 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明确了 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通报和处理程序;三是在 安全标准方面,完善了餐饮服务环节致病微生物和 添加剂 安全标准;四是在 生产经营方面,明晰了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职责,完善了 贮存和运输者义务;五是在 检验方面,明确了补充检验方法的法律地位和复检费用承担情况;六是在 进出口方面,规范了进口 召回通报;强化了进口 境外检查等制度要求。七是在 安全事件处置方面,细化了 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八是在监督管理方面,细化了 药品监管部门权责,提出了建立 安全检查员队伍和完善快速检测制度,强化了 安全飞行检查和 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九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增设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完善了召回赔偿制度。十是在有关名词解释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法律定义。

   生产加工小作坊、 摊贩和小餐饮等 “三小”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 安全法》规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截至目前,已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青海7个省区出台了 “三小”的地方法规。还有24个省区尚未按照新《 安全法》的要求,出台 “三小”的地方性法规。为此,总局对各地 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进一步做好 “三小”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二是加强调研,努力做到科学立法;三是积极努力,争取人大立法。( 记者 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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