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界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
新修订《
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对
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同时规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该法中并未对
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加工面积、加工品种、加工人数及小作坊与小摊贩、小餐饮等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
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人员素质、场所条件、生产流程、销售途径都不同,致使小作坊
生产加工业户、加工人员、加工品种鱼龙混杂,给
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和监管带来了极大困难。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
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做一探讨。
加工小作坊的界定,是“三小”地方立法必须明晰的问题之一,笔者建议各地方立法时可围绕“八个限定”进行界定。
一是要限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
场地面积。
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场地面积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过大有逃避生产企业许可之嫌,过小不利于加工
卫生安全保障。其中,加工使用面积不宜超过150平方米(除稻谷加工成大米、小麦磨成面粉、面粉加工挂面等需要一定储存空间和晾晒场地的,可以适当增加加工面积,但不宜超过200平方米);加工场地面积不宜低于60平方米,要确保加工场所与生活场所完全隔离,并根据加工
品种、数量等视情况设立原料储存间、洗漱消毒间、
加工间,成品存放间等相对隔离、相对封闭且标识明确的单间,单间可根据加工面积、品种等因素适当调整大小,以防加工
交叉感染。
二是要限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从业人数。
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通常为自主加工、夫妻加工、家庭加工模式,加工
主要销售本乡(镇)、村(社),如果一个小作坊从业人数得不到限制,从业人数过多(尤其是机器设备齐全的),加工成品必将过剩,这就会导致
生产企业的不满,也有逃避生产企业许可之嫌和非法交易之嫌(如勾结
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统一包装、标识后,入商超进行销售)。因此,从业人数不宜超过6人,且所有人员必须持有具备符合
生产加工指标的健康证明材料。
三是要限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
成品数量。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出的产品,受加工环境、卫生条件、包装水平、保质期限、销售途径等条件的限制,一旦加工产品供大于求,就会造成加工成品积压、变质及非法销售的可能。因此应根据
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场地面积、加工品种、从业人数、销售途径等实情,在有效证明(备案、登记)材料上予以标注“加工成品数量”,原则上加工的即食
或可以直接入口使用的
,不得超过100公斤,以此避免加工
回锅卖、隔夜卖、积压卖、变质卖等问题的发生。
四是要限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
品种目录。要严格按照
安全法律有关规定,对生产加工
实行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并按照“高、中、低”3个风险级别,分门别类地列出
风险等级目录(具体
品种),确保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
品种一目了然;同时,在
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材料上注明“加工目录”。坚决杜绝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高风险
,尽量减少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中风险
,鼓励支持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低风险
;监管部门应从
加工(备案、登记)入手,明确标准、把住关口、降低风险,防止
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是要限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
添加剂。很多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的
之所以出现问题,就是因为使用了非
添加剂或超量使用
添加剂,因此,应严格控制和限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
添加剂,建议由相关检验检测部门规范
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
添加剂的品种、剂量等标准和目录,严防非
添加剂或超量使用
添加剂等问题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做好加工
水质、农药残留物的检验检测,保证所加工经营
卫生、无毒、无害,长期食用安全。
六是要限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
产品包装。
在包装贮藏过程中,会逐渐损失营养,加之
生产加工小作坊本身的包装材料、设备、技术等方面的差异,极不利于保证
质量安全,因此,原则上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
不得进行包装,但也要“因食而定”。如大米、面粉、淀粉等必须包装的加工
,以及防止
风味和品质发生变化的新鲜果蔬等,在确保包装材料合格、包装设备齐全、包装技术过关的情况下,可视情况在(备案、登记)材料上注明“可否包装”,并要求
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包装材料(包装袋)上注明小作坊的详细地址、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生产日期等事项。
七是要限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
销售区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的四通八达、交通运输工具性能的提升,加之有的
生产加工小作坊位于本乡镇边远地带、两乡镇交界地带、三乡镇交叉地带等实际情况,按以往限制在本乡(镇)、村(社)销售,远远满足不了
生产加工小作坊
销售需求,背离了扶持
生产加工小作坊发展的目的。建议在堵住商超大门、把住物流关口、杜绝网上销售的基础上,将小作坊的
销售放宽到本县(区)及相当级别区域,并在(备案、登记)材料上注明“禁止网上销售、入商超销售、物流途径销售”等字样。
八是要限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工
性质类别。根据
生产加工小作坊
加工品种目录明确的
品种,以及
加工场地、小作坊的销售途径、服务方式等,进一步界定
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性质。建议对所加工经营
为即食或可直接入口食用的
,有固定加工经营场所(房屋),并提供桌凳、餐饮餐具和相应服务,且达不到小型餐饮服务标准的,统一界定为小餐饮;对所加工经营
为即食或可直接入口食用的
,虽提供桌凳、餐饮餐具和相应服务,但无固定加工经营场所的(即露天加工经营),统一界定为小摊贩;对所加工经营
为即食
、可直接入口
、初加工
的,加工经营场所(房屋)固定,或为“前店后坊”加工经营模式,或为固定场所(房屋)加工集(农)贸市场销售加工经营模式(除规定现场制售
外),不提供餐饮具和相应服务,且达不到
生产许可标准的,统一界定为
生产加工小作坊。(山东省海阳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刘修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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