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的对策建议

  • 作者:马志忠
  • 来源:
  • 2017-03-06 14:38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是有力打击 药品违法犯罪的“一剂良药”,也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但是,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由于规划不到位、机制不健全、沟通不顺畅,目前,食药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 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不及时;(二)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线索接收不及时;(三)缺乏整体安排部署,欠缺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四)信息化平台建设滞后。

  对于食药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期促进行刑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建立线索及案件移送机制

   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新修订《 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明显涉嫌违法犯罪的 药品案件线索,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审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 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 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符合移送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抄送的案件必须装订成卷。

  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收,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所附材料是否齐全,尤其应当检查是否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收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拒绝接收移送案件。

  对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 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 药品监管部门,随附不予立案的书面理由。对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建立联合办案机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工作中对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配合检查、调查的专项行动或重要案件,或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和线索,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沟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的 药品案件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人员介入调查,参与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危害 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 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的,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组织鉴定协查,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知识以及检验检测技术支撑的优势,加强研判分析,为公安机关提供可靠有效的信息。

  完善沟通联络机制

  建立联络员机制。 药品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通报线索、工作动态及信息,及时反馈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各单位负责人要给予联络员明确授权,防止因授权不明而出现推诿现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药品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 药品行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药品监管部门由其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检察院由其侦察监督部门负责,公安机关由其法制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并可邀请同级人民法院及成员单位其他业务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应当通报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 药品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特别是对重大案件中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足以造成人身伤害”等难以认定的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专家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通过案例指导等方式统一执法办案尺度。

  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分管行政执法或刑事工作的负责人为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轮流主持召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筹备及日常工作,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 药品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

  建立信息通报及联合督办机制

   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时,应当在案发后24小时内将案件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将 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线索及案件、案件查办情况、是否立案等情况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将监督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药品监管部门。

  地区级 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在全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案件;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

  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发现 药品监管部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15日以内立案,对撤销案件通知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案,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检察机关。

  此外, 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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