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扩大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试点

  • 2017-10-24 11:54
  • 作者:杜然浩
  • 来源:

10月19日,记者从成都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69号)的精神,该局决定在全市药品零售环节扩大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试点工作。


成都市局特别强调,执业药师提供远程药学服务不能替代零售药店按规定必须配备的驻店执业药师(2014年2月1日后新开办的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单独配备执业药师),仅作为尚未配备驻店执业药师的零售药店的过渡方式,和已配备驻店执业药师的零售药店在驻店执业药师正常工作时段外提供药学服务的补充方式。


同时,第三方平台公司可自建第三方独立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药学服务平台”)为零售单店提供服务,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全资设立1家公司性质药品零售企业,并至少配备15名执业药师(包含西药、中药执业药师,其中中药执业药师占总执业药师比例不低于25%,且配备的执业药师全部注册到该药品零售企业)。


在开展远程电子处方工作方面,该局也作出了明确要求:第一,电子处方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获取途径只能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并由具备合法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处方上须印有执业医生的电子签名。第二,电子处方在药品零售企业仅限于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固定品种、固定剂量药品,以及上呼吸道感染等常见病常规用药的审方、销售,严禁用于婴幼儿、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孕产妇、65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到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和医师现场诊疗的人员。


据悉,成都市局还特别鼓励第三方平台公司为提供电子处方服务的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以降低参与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企业承担的风险。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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