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印发餐饮服务单位 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单位 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其经营过程中,为保证 安全、落实 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 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定期对本单位执行 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自查和评价,以达到及早发现问题,消除 安全隐患的目的。
《规定》指出,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标准,定期对照《清单》对本单位 加工经营活动进行自查自评,并如实填写自查自评表,做好相关记录,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在自查自评过程中,餐饮服务单位若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 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服务行为持续符合 安全规定;有发生 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 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餐饮服务单位 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自查自评报告时,应对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问题及时核实,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有效消除 安全风险。
《规定》要求,县(市、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 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并对自查自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自查自评抽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相结合,对开展 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的餐饮服务单位抽查比例每年不少于20%)。对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 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未落实、形同虚设、发现问题未整改,自查自评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量化等级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视违法情况根据《 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孙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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