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发布

  • 2020-12-22 22:39
  • 作者: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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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记者胡芳)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要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培育和打造中药材地域品牌,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


  根据《条例》,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当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


  《条例》明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


  《条例》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保护与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中药材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中药材资源数据库和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建立野生中药材资源培育基地和濒危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以及珍贵、濒危中药材替代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对于道地中药材,《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道地中药材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产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对枸杞子、甘草、黄芪、银柴胡等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进行保护,培育和打造中药材地域品牌。鼓励中药生产企业采购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抽查检验。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公告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加强中药材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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