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卫健两部门加强右美沙芬等精神药品管理

  • 2024-06-25 15:49
  • 作者:齐桂榕
  • 来源:

   讯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山东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实际,就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据悉,依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包括盐、单方制剂,下同)、纳呋拉啡(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氯卡色林(包括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咪达唑仑原料药(包括盐、异构体,下同)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为加强上述药品监管,《通知》要求各级药监、卫生健康部门切实做好政策传达和宣传解读工作,依职责加强行政指导,确保右美沙芬等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及医疗机构第一时间知悉、掌握并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保证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通知》强调督促落实企业和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等方面的调整工作。正在研发相应品种的,应停止研发或向国家药监局申请麻精药品研制立项;正在生产相应品种的,应在7月1日前向山东省药监局申请定点生产资格和变更生产许可范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不得再购进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原有库存产品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分别向所在地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市场监管局、山东省药监局检查分局报告后,按规定售完为止;不具备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不得再购进咪达唑仑注射剂,原有库存产品按原渠道退回。


  在落实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追溯责任方面,《通知》要求右美沙芬、纳呋拉啡、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并实施追溯制度,采取赋码、扫码、验证等方式及时提供追溯信息,及时将上述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准确填报至“国家药监局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在生产环节,对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入库时应当保存出入库信息,销售时应当向下游单位提供相关追溯信息;在经营环节,应向上游单位索取、向下游单位提供追溯信息;在使用环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上述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严防流入非法渠道。(齐桂榕)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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