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监局:拟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32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2024-09-20 10:06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

   讯(记者王晓冬) 从9月14日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公开征集意见,为期一个月。《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惠及更多市场主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


  《清单》共计提出了32项,涵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6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0项,“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6项。


  如,药品经营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同时符合这四种条件:产品来源合法,不影响药品追溯;不涉及对药品购销登记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数量较少;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进行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又如,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服务机构擅自配制化妆品,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分装后的化妆品仅限于在本机构内给消费者使用,未对外销售。仅限于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服务机构的分装行为,且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的化妆品,进行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再如,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化妆品被检出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禁用原料,同时符合这六种条件:已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添加了禁用物质、禁用原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产品标签上未宣称与禁用物质相关的功能介绍;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产品自行销毁或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进行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清单》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事项适用的条件、实施依据、管理措施和行使层级,便于办案单位准确适用。


  起草过程中,北京市药监局充分研究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实践及特点,明确了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规定了适用程序和适用规则。在参考其他省份药监系统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建立情况的基础上,对《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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