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北京自助售(取)药机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讯(记者王晓冬) 自2024年11月1日起,《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暂行规定》要求,自助售药机应具备提供实时在线药学服务功能,药学服务记录及药品销售凭证应保存备查,自助售(取)药机放置地址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规定地址”项下注明。
记者了解到,这是北京市药监局为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鼓励药品经营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打造智慧药柜示范应用场景而出台的。自助售(取)药机的设置,将进一步满足消费者24小时用药需求,解决消费者便捷购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升消费者购买药品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对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的申办条件、设施设备及管理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按规定要求设置自助售(取)药机。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应具备温湿度自动监测、调控功能,有安全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应当避免日晒雨淋,放置地点要求环境整洁、干净卫生;自助售(取)药机内部结构及药品陈列应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外用药与内服药应相对分开陈列。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应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报告材料符合设置条件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将自助售(取)药机放置地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
——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自助售(取)药机的日常监管,对设置的自助售(取)药机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各单位依照规定处理。
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的区域要求,该规定要求: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经营地址内设置自助售药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社区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助售药机,设置地点不得超出连锁门店经营地址所在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记者还了解到,自助取药机是存储药品的智能化专用设备,与自助售药机的使用场景、功能用途、服务内容不同。自助取药机应设置在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众可通过刷就诊卡、医保卡或通过手机端医院就诊平台验证身份等方式,根据医生处方,提取已经调配好的药品,支付多为医保结算。自助售药机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的,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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