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制度改革在探索中前行

作者: 窦洁 杨菲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 2018-09-05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以下简称“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开展已近3年,距离截止期限不足3个月。


  各地试点工作成效如何?据了解,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10个试点省市已取得不少实践成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的2018年上半年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显示,我国目前已经有118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上市。然而,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持有人还面临着产品上市后的工商、税务以及监测评价等问题。近日,记者就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采访了上海、天津和广东三地的相关负责人,对三地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深入了解。


  热点  持有人如何卖“谷子”?


  最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局)的相关负责人一直在研究如何帮助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


  持有人在产品销售中面临一个问题:他们并不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其所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药品生产、销售相关内容,不能变更税务登记事项。虽然按照规定,持有人可以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药品,但持有人不能出具销售发票给委托销售企业,委托销售企业面临着药品如何合法入库、销售完的资金如何返回持有人等问题。


  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上海,广东省的很多持有人也曾遇到类似情况。面对“没有销售资格”这一障碍,监管部门和企业都在寻求解决途径。


  持有人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解决独立研发机构“卖青苗”的问题,以激发研发机构的创新热情。但研发产品的后续销售问题确实给研发机构带来困扰。


  “我们更希望帮助持有人卖自己成熟的‘谷子’。”该负责人说:“持有人改革创新不单纯是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还需要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


  “考虑到这种情况,我们希望能够跟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协商,提前把路径打通,不能等到企业的产品上市,却遇到无法销售的情况。”该负责人说。上海浦东局与税务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只要持有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中体现生产资质,税务部门就可以为其开具销售发票。


  接下来,上海浦东局将积极向上级汇报,联动有关部门,希望可以为持有人自行销售所研药品打开通路。“持有人自行售卖研发产品,开具相应的销售发票,可以使更多的销售利润回到持有人手中。”该负责人如此介绍。


  焦点  持有人如何参与药品招标?


  8月13日,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发布了《2018年度江西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持有人视为生产企业,给予其申报招标采购的资格。这一举措获得了业界点赞。


  江西省最新的招标意见稿将持有人纳入,并提出持有人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可以提供受托生产企业相关证照。“可以看出持有人制度改革逐渐深入人心。”深圳微芯生物药政事务负责人如此评价。


  不过,持有人获批品种参与招标采购的过程仍不那么顺利。


  将持有人纳入招标采购的省市为数不多,根据持有人参与各省市招标采购的情况来看,多数地区的招标采购政策仍不能够与持有人制度改革试点良好衔接。


  广东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持有人因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因此在参与招标时,无法提供生产销售证明材料供招标部门和医保备案平台进行审核,导致经营企业、招标平台、医保备案平台等因对持有人是否具有销售自有产品的资格存在疑问,而拒绝收货。


  “持有人现在缺的是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如果可以将受托方的相关证书与持有人资质捆绑,让持有人具备生产销售资质。那么一切问题将迎刃而解。”上海浦东局相关负责人说:“持有人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让做研发的人专注于研发,把生产和销售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我们需要给持有人创造更好的研发环境,解决他们生产和销售的苦恼。”


  难点  个人是否有能力成为持有人?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场监管委”)药化注册处处长刘雪莹遇到一例特殊的申报持有人的案例。


  一位科研人员申报品种并希望成为持有人,该品种的处方来源于临床应用多年的经验方。


  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方案,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的科研人员可以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是天津市场监管委受理了该科研人员的申请。


  由于该科研人员申报成为持有人是全国10个试点省市中的首例,天津市场监管委与申请人多次沟通,将持有人需要履行药品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一一向其解读。


  通过对自身能力的重新评估,申请人逐渐意识到作为临床医生,治疗病患是其擅长的领域,而其对于药品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环节的相关要求不了解,不具备药品生产管理经验,缺乏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指导与监督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不具备相关专业人员和足够的资金支持,无法保证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另外,该申请人也担心受托方可能利用受托生产的便利,掌握该品种的信息,开展类似研究,产生利益冲突和纠纷。因此该申请人最终撤销了申请。


  “个人申报成为持有人仍存在诸多困难,国际上也鲜有这方面的成功案例。” 刘雪莹说。自开展持有人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天津市场监管委接到多起科研人员申报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咨询。通过此次案例分析可见,大多数科研人员受自然人能力限制,缺乏专业团队支持,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不能提供担保协议,无法履行保证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责任,这是科研人员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相关链接


  1.2015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等10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


  2.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正式落地。


  3.2016年6月~2017年1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先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政策解读三篇,期间,各试点省市相关实施方案陆续出台。


  4.2016年12月27日,齐鲁制药宣布其研发的吉非替尼首仿药取得上市许可持有人文号,成为我国首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品种。


  5.2017年8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10个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省(市)的工作作出10项具体要求,内容涉及落实持有人法律责任、允许持有人多点委托生产、允许持有人自行或委托销售药品、加快试点企业有关申报注册品种的审评审批等方面。


  6.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将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作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中明确“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及时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推动修订药品管理法,力争早日在全国推开。允许医疗器械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医疗器械上市许可。”


  7.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8年上半年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显示,我国目前已经有118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上市。(记者 窦洁 杨菲)


(责任编辑:齐桂榕)

联系我们 更多

  • 健康中国头条微信
  • 微信

电话:010-83025740
010-83025786

邮箱:wzh@health-china.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