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公众健康需求,把握医药改革重点——医药领域各相关利益者责任探析

作者: 魏际刚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 2018-09-13

  医药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健康需求,实现这个目标,需要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而医药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特指对医药领域产生影响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和医生等。那么,这些利益相关者在医药领域中各自应担当什么样的责任呢?认清他们各自的责任,是正确设计医药制度、合理制定医药政策的理论前提。


  但是长期以来,政府、学界和业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存在较多争论,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政府、医药企业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行为,影响到药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影响到医药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方向。


  政府:完善立法严监管


  具体到药品领域,政府既要保障公众用药的可获得性和用药安全,又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一是保障公众基本医疗用药的可获得性。药品的治病救人特性,决定了政府应把保障公众在疾病发生时能够获得基本药物作为一项公共服务职能,以促进公众健康,改善生命质量,实现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目标。


  二是完善药品管理立法。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是政府对药品进行全方位管理的主要依据,出于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视,药品管理立法要更加全面、深入和严格。


  三是全方位严格药品监管。医药供应链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交易主体出现问题,都会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影响,所以政府必须加强药品供应链的上游(原辅料供应)、中游(药品生产、批发)、下游(医疗机构、零售)及回收等各环节的监管,设定严格的药品标准和监管标准。


  四是维护医药市场秩序。全国性的统一医药市场以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需要政府综合运用法律、法规、适当的行政审批以及经济手段等多种方式来加以推进。


  五是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对经济社会意义极为重大。药品生产不允许出现大起大落、品种长短,又不能低水平盲目发展。通过发展本国的医药产业,可以解决广大群众的用药问题,也可以替代昂贵的进口药品。


  六是鼓励药品开发和创新。药品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投入高、周期长且不确定性很大,仅靠企业独立研发有时难以胜任。政府可在创新资金投入、税收减免、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消费需求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


  七是建立国家医药储备制度。在战争、灾害、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发生时,药品是重要的战略物资,为保证能及时有效供应,需要建立国家医药储备制度。


  药企:心系公众保健康


  医药企业不能把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目标,应始终把公众健康作为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必须考虑其行为是否改善了患者健康,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是生产和经营质量合格的药品。医药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精益求精、止于至善”的理念,合理利润必须在满足药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需求的前提下才能获得。


  二是遵守商业道德。无论从法律、公众的健康需求,还是政府要求,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医药企业都必须遵守商业道德。其中诚信行为是遵守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即医药企业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治病救人的崇高理念。


  三是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药品(特别是基本药物)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众健康的保障程度和一国卫生总费用的支出,药品的刚性需求使得其定价必须控制在合理的利润范围之内。


  四是纠正不良社会影响。医药企业应承担由于他们的行为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全部责任。如医药企业应力求外部成本最小化,减少其向外部排污的可能;保护资源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尽可能消除药害风险。


  五是不断研发创新药。医药企业是药品创新的主体,有责任根据人类疾病的挑战不断研发出相应的创新药物,使人们的身体更健康。


  药企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有赖于对社会的责任。忽视社会责任的药企无疑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特别是那些受单纯经济利益驱动而不惜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的药企。从长远看,其最终损害的还是自身生存乃至影响整个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确保用药合理性


  医疗机构是药品使用的关键环节,医生在患者医疗消费方面实际上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是影响患者药品使用合理与否的关键主体,直接关系到用药的合理性及用药安全问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首要职责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药品的商品性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生而言应是从属、次要或不重要的,医疗机构或医生从药品上获得的合理报酬必须是建立在正确的处方行为前提之下。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和医生用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医疗用药活动中要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道德责任,以科学和伦理为基础,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二是考虑用药的远近疗效。用药既要看近期疗效,也要注意远期不良影响。在取得最佳近期疗效的同时,还需要考虑药物可能对病人生命质量的影响及对病人的长期疗效。


  三是坚持医疗原则。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医生用药应坚持医疗原则,不能为经济效益滥开处方,增加病人负担。同时,要拒绝少数病人的无理要求,不能迎合病人的好恶,多用药、用进口药、用高价药等。


  四是保障患者用药知情权。医疗机构和医生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准确、清晰的相关用药信息。


  总之,只有“医”和“药”的有效结合,人类才能形成战胜疾病的强大力量。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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