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果面世 MAH制度赋能新药研发
金秋时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迎来丰收。
9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转移性结直肠癌治疗药物呋喹替尼胶囊(爱优特)上市。据悉,呋喹替尼胶囊为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获准上市。
“这是上海试行MAH后,第一个获得成功的创新药。”和记黄埔医药资深副总裁吴振平对记者说。
距2015年11月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建立至今已近3年,部分试点企业接连迎来丰收。如何在成功的MAH试点案例中把握创新药未来的发展方向?如何充分运用政策红利?近日,在由合全药业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创新药生态圈论坛中,与会企业代表就此进行了交流探讨。
促进创新药企生态圈形成
“近10年来,中国有大量小而新的创新药企蓬勃发展。MAH制度试点不仅顺应了国际大环境的‘潮流’,更为创新药企生态圈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华领医药药物研发生产部副总裁佘劲表示,华领医药即是MAH制度的受益者。
佘劲认为,MAH制度的核心之处是从法律基础上定义了市场主体,“这实际上是从持有人的角度重新定义了企业的利益和责任。理清利益和责任间的平衡关系,不仅有利于国内药企与国际医药产业链同步发展,也让企业从理念上确立了MAH主人翁的地位。”
佘劲认为,创新药企生态圈的形成,能帮助企业真正做到各尽其责、各施所长,从而达到优化共赢的效果。
吴振平坦言,和记黄埔研发呋喹替尼之初,MAH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旧有制度下,企业曾面临一个问题,即“要不要去建立工厂”。
“在没有MAH制度保证的情况下,新药证书只发给有工厂的企业。对我们来说,与工厂合作是有风险的。”吴振平说。
而MAH制度的建立,不仅解放了大批如和记黄埔一般的研发企业,更推动了CMO(合同订制生产组织)的发展。“这是企业各尽其责、各施所长、优化共赢的直观体现。”佘劲说。
资料显示,监管部门在推进MAH制度试点实施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鼓励省内外制药企业间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国际化标准委托生产加工的技术平台,形成专业分工精细、优势产能集聚的格局。在佘劲看来,企业的“能力”是MAH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
强化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
“MAH制度的落地,让研发企业在如释重负的同时,更感到‘如履薄冰’。”佘劲感叹。
在MAH制度下,持有人对药品质量的全生命周期负责,这种明确而严格的责任制度,有效强化了持有人“从实验室到医院”管理责任的全面落实。
“MAH制度试行之初,我们在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中发现,新的监管方式下,监管部门最担心的是持有人是否有能力、有决心落实好主体责任。”吴振平表示,证明企业实力或许是每一个要走MAH通道的企业都将遇到的问题。
“在新制度下做出优质创新药的前提是,企业要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吴振平说。
迪哲医药首席执行官张小林坦言:“跨国公司想在中国取得成功,首先取决于公司有没有适合中国本土的战略;其次是要做实事,保持核心竞争力。”
业内专家指出,在MAH制度下,企业需要关注的将不仅是药品的研发环节,还需在药品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严格把关。
“这意味着企业在药品质量保证方面的责任更重了。持有人从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到生产、销售及后面的药物警戒环节,都负有责任。对于生物类企业,需要在药品开发的不同阶段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能力。监管部门也会对持有人进行相应的监管。”佘劲说。
各施所长推动创新药研发
谈及呋喹替尼的成功,吴振平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有好的合作对象,‘婚姻’才能长久。”
吴振平表示,MAH制度的本意是鼓励新药研发,让精于研发者专注于研发、精于生产者做好生产。
据悉,和记黄埔医药研发的呋喹替尼,是一种高选择性血管内皮(细胞)生长因子受体(VEGFR)口服抑制剂,临床上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晚期胃癌及非小细胞肺癌。呋喹替尼CMO受托方合全药业相关负责人指出,专业的CMO对持有人至关重要。
“通常,企业在项目初始阶段主要关注第一批原料药出产的速度,以‘快’为先。但实际上,专业的CMO还需考虑其工艺能否支撑商业化生产的开展等。”合全药业高级副总裁傅小勇表示,药品质量控制必须从多个层面严格管理,例如,如何分离已有杂质与潜在杂质、如何压缩时间等都是必须重点关注的。
“MAH制度的实施将为医药行业带来非常好的机遇,上市许可持有人完全可以把CMC(化学成分生产和控制)的内容交给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去考虑,自己更应该做的是寻找更好的分子,做更好的研发。”傅小勇说。
据记者了解,截至2018年8月底,上海市已有39家申请单位提交了103件(60个品种)MAH试点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32个尚未在国内外上市的一类新药,创新研发单位作为持有人表现突出(占比70%)。目前,已有31个品种获批成为MAH试点品种,其中7个品种已获得上市许可。毋庸置疑,MAH制度将为国产创新药市场注入更多活力。(记者 王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