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百问百答】第三方平台未履行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 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 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 经营者或者 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 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 经营者或者 生产者追偿。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案例解读
小明在大学选择了计算机专业,还未毕业时,就与他的一名同学建立了一个网站,专门在网上帮助各个商家出售各种 。2016年9月,樊某准备在他们建立的网站上出售某品牌的香肠。在小明帮樊某入网不久后,因为樊某出售的香肠存在质量问题,遭到很多消费者的举报。当工商部门找到小明查阅相关资料时,小明并不知道樊某的真实姓名,也从来没有审查过他的许可证。小明认为自己只是帮助樊某在网上卖 ,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没有责任对樊某的 安全负责。他的这种想法正确吗?
若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专家说法
随着网络 交易越来越流行, 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 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 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 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 经营者或者 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 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 经营者或者 生产者追偿。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所以,本案例中,小明作为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消费者赔偿。
一句话点评
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 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 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摘自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图读懂 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