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百问百答】监管部门应有偿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吗?

作者: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 2018-12-26

  法律条文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 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案例解读


  2017年1月28日,某市 药品监管局频繁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地的奶制品市场混乱,经常出现问题奶制品。但 药品监管局自身资源有限,无法全面开展当地的奶制品检测。为了弥补此缺陷,该局决定以招标的方式委托专业的 检验机构专门负责此检验工作。后来经过法定招标投标程序,该市的某 检验机构成功中标,并于2月10日和该市 药品监管局签订了正式的合同,约定该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鲜奶、乳制品、发酵乳等的检测项目。此时,该市的 药品监管局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吗?


  专家说法


   安全监督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政府相关部门对 进行抽检。近些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安全,积极组织开展 安全各项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升。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 安全的基础工作仍然薄弱,制约 安全的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单靠政府进行监督不够全面,在 检验过程中引进第三方专业 检验机构能有效提升 监督管理的效率和范围。根据我国《 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 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由此可看出, 药品监管局有权委托合法的 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但应当向其支付费用,而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


  一句话点评


  法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以付费的方式委托第三方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本文摘自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图读懂 安全法》)


(责任编辑:齐桂榕)

联系我们 更多

  • 健康中国头条微信
  • 微信

电话:010-83025740
010-83025786

邮箱:wzh@health-china.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