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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划定全球同一监管标准

作者: 陈燕飞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 2018-12-28

记者 陈燕飞 报道  2018年12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工作,保证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袁林表示,《规定》发布实施,意味着进一步将进口药品研发和生产环节同步纳入监管视野,"不管是国产药品还是进口药品,在中国都需要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这意味着国内外药品企业被划定了同一监管标准。"


  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


  2018年4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加快创新药进口上市。将临床试验申请由批准制改为到期默认制,对进口化学药改为凭企业检验结果通关,不再逐批强制检验。同时要求强化质量监管,加强进口药品境外生产现场检查,严打制假售假。


  袁林告诉记者,为了深入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18年4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口化学药品通关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进口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不含首次在中国销售的化学药品)在进口时不再逐批强制检验,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再对进口化学药品进行口岸检验。


  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从50多个国家进口1200种药品,估计货值为230亿美元,主要进口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士和美国;我国医疗器械进口货值约为200亿美元,同比增长10.6%,主要进口国家有美国、德国、日本、墨西哥、爱尔兰。


  "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境外检查是通行的国际规则,是保护国民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境外检查能将监管关口进一步前移,有效防控安全风险。"袁林说,境外检查可以帮助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更好地做到"既开门、又过滤"。


  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副会长姜峰也认为,通过境外检查能够进一步防范进口产品监管当中的漏洞,守护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规定》明确,检查任务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审批、监督检查、检验、投诉举报、不良反应监测等多渠道的风险(信号),体现基于风险的防控理念的要求。


  检查结果评定采取风险综合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产品的临床需求、存在缺陷的性质、产品质量偏离的程度以及对患者的伤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定。对于检查发现的严重质量风险,国家局将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进一步巩固8年成果


  国家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副主任董江萍告诉记者,全世界有监管检查能力的国家为维护本国公众的用药质量安全一直在加强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境外研制和生产现场实施检查。2017年,我国药品医疗器械企业接受国外监管机构的境外检查次数达80多次,涉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


  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早在2011年便首次组织开展进口药品境外生产现场检查。截至目前,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共派出116个检查组,赴25个国家,对131个品种进行了检查,共停止19个药品的进口,对境外制药厂商起到震慑作用。据悉,每年都不乏有国外制药厂商因为担忧我国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现场检查而撤回在中国的注册申请。


  进口医疗器械境外生产现场检查首次开始于2015年,3年来,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共派出24个检查组赴13个国家,对45家企业共90个产品进行了检查,对两家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采取了暂停进口的风险控制措施。


  "国家药监局八年来的境外检查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已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检查流程、基于风险控制的检查组织模式,趋同国际标准的科学检查规则和方法,《规定》发布实施,是对以往成果的总结和经验的固化,对未来科学化、规范化实施检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董江萍说。


  据悉,《规定》同时参考了美国 药品管理局的《国际检查与旅行指南》、澳大利亚治疗产品管理局的《境外药品生产企业GMP评估/检查指南》以及新加坡卫生科学管理局的《境外药品生产企业GMP符合性评估》等相关内容,与国际监管进一步接轨。


  将研发环节纳入境外检查


  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内药品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数据的核查始于2015年。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阶段性报告》(2015年7月~2017年6月),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共派出 185 个检查组对 313 个药品注册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有力净化了我国药品研发环境。


  袁林告诉记者,随着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对境外临床试验等研发环节的检查提出要求。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明确提出"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中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


  《规定》明确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概念为确认药品、医疗器械境外研制、生产相关过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实施的检查。


  在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杨晓芳看来,将境外研发环节纳入检查是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进一步延伸的表现,体现了监管的进步。随着科学监管理念的推进,在药品、医疗器械上市前,监管部门就充分了解产品相关情况,监管进一步加强。"反过来,通过境外检查可以吸取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规标准,提升我国的监管能力。"姜峰说。


  此外,"与国内企业需要接受的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一样,境外企业也要接受同样的检查,监管公平性得到有效保障。"杨晓芳说。


  诠释最严格的监管


  董江萍告诉记者,实施境外生产现场检查有时会遇到企业多种理由不配合检查的情况。据统计,自境外生产现场检查开展以来,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共完成药品检查任务205个。截至目前,因企业拒绝检查、主动撤审、停产、搬迁、退审、不配合完成外事手续以及签证等原因,未能实施的检查任务多达47个。


  针对以上情形,《规定》参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及FDA最新发布的有关规范,将"持有人阻止或者2次推迟安排检查的""被检查持有人拒不安排动态生产""不配合延伸检查"等多种行为列入了拒绝阻碍检查的条款,直接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检查结果处理措施区分了风险控制手段和立案调查处理两种情形。对于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如果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应当提交详细的整改进度和后续计划,"按时提交相应的更新情况直至全部整改落实完毕。"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规定》明确,"检查人员应当技术固定证据,国家局组织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相关链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宿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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