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城发布4+7集采细则,8试点地区“未中标产品”调价政策汇总

作者: 紫薯    来源: 药智网 2019-03-18

  据“药物一致性评价公众号”消息,日前,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品种挂网工作通知,其中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所有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其文件对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挂网提出具体如下要求:


一、中选药品


  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其中,未在我省挂网的产品,相关药品企业应按照要求补充材料,完善药品挂网基础信息。


二、非中选药品


  根据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部署会安排,试点品种涉及的非中选药品与联采办(或上海市)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保持价格联动。鼓励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自主申报,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根据差比价规则,按如下方式核算成都地区的采购“红线价格”(以下简称“红线价格”):


  所有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其中,中选药品同厂家的不同细化剂型、规格和包装的非中选药品,按中选药品价格差比价进行调整;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另外,该省明确非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品种的采购,继续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现行政策。


  截止目前,参与4+7集中带量采购的11城均已发布执行中标产品,8试点地区(上海、北京、辽宁、天津、广州、重庆、深圳、四川)发布非中标品种的调价政策。


  一方面,11城对中选药品执行采购工作保持一致性,均是3月开启采购工作,仅配套政策稍有不同,如回款时间、医保基金最终预付方、临床使用如何保证用量等。


  另一方面,让整个行业更关注的是11城对非中选品种的挂网采购要求及医保支付标准的确立。接下来,除上述四川发布的《通知》以外,具体看看其它7试点地区对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细则。


  重庆:与4+7未中选药品同通用名其他全国最低价联动


  3月12日,重庆药品交易所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相关事宜的通知》,指出:


  联采办议价范围内的未中选药品,联采办议价结果低于重庆现行挂网价格的按照联采办议价结果调整入市价,涉及156条,72生产企业的37药品。


  联采办议价范围外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药品价格,按照该产品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


  广州:征求意见中


  3月11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明确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试点集采的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广州地区的实施日期较其他试点地区有延迟,自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文件指出,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2018年底价格的7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计算医保支付标准,下同);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按2018年底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地区药品采购价计算。


  1.国家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按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其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3.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深圳:4+7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实行梯度降价


  3月13日,深圳全药网发布《4+7 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深圳市补充文件》,其中对4+7集采未中选品种的价格谈判处理如下:


  1.符合 4+7集采文件申报资格而未中选的药品,凡是在 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已成交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生产企业),则须按以下规则进行价格谈判:


  1.1 符合 4+7集采文件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同规格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经上海市梯度降价后的价格作为该品种的价格上限;


  1.2 除以上 1.1 以外符合 4+7 集采文件申报要求其他未中选药品, 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供医疗机构的价格降幅不得低于其在集团采购平台 2018 年供医疗机构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之间价差的 25%。若未中选药品降价后的供医疗机构价格仍高于全国其他省、市其正在执行的终端零售价的,则须按该药品最低终端零售价进行价格调整。


  2.符合4+7集采文件申报要求而未中选的药品,凡是在 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未成交的,原则上不将其纳入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若出现未中选药品供医疗机构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等情况,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方可纳入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平台。


  辽宁:未中选品种企业自主申报调价不如预期


  3月8日,辽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网发布《关于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中选结果和未中选药品降价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通知》,沈阳、大连两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驻沈阳、大连所有省属医疗机构,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于3月20日零时统一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中选结果、未中选品种梯度降价结果。其中涉及中选品种25个,未中选品种125个。


  简单对比《通知》的降价清单,不难发现,未中选品种绝大部分是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或视同通过一次性评价仿制药,仅有少数为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绝大部分梯度降价结果高于中选品种中标结果。据行业人士预测未中选品种即使降价,但在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之前,试点公立医院的采购,也会基本是国家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和原研药。


  天津:未完成降价申请的品种医保部门不予认定支付标准


  天津目前还在开展未中选品种的调价工作。3月8日,天津市发布关于开展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于3月9日起开展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


  调整范围包括:纳入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同通用名(含剂型)的药品;天津市医药采购平台中包含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同通用名(含剂型)的药品。


  纳入调整范围的药品,相关企业应按如下规则以自主申请的方式下调我市最高供应价格:


  (一)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执行上海降价结果;


  (二)符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含剂型)药品,不得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包装、规格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其他同通用名(含剂型)仿制药,不得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剂型、规格、包装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北京:未中选药品调价规则待调整


  北京对于4+7未中选药品的调价则显得较强势。3月11日,北京公布对4+7未中选药品设立参考价的要求,具体分两种情形:


  一是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上海谈判非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北京谈判参考价。


  二是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非原研药、非参比制剂、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北京市谈判参考价。


  北京市要求有关企业对本企业产品进行“承诺供应价”申报,企业申报承诺供应价不得高于参考价,医疗机构可按承诺供应价直接采购也可另行谈判采购。未申报承诺供应价或申报承诺供应价为“0”的产品,北京市要求生产企业以不高于参考价和医疗机构按原有阳光采购流程开展“一对一”谈判采购。


  上海: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本市部分高价协议药品价格进行调整


  3月5日,上海发布通知,将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本市部分高价协议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并自2019年3月20日起执行。其中,4+7集采中选品种进行价格调整,江苏豪森的甲磺酸伊马替马片100mg调整后采购价为623.82元/盒,阿斯利康的吉非替尼片250mg调整后采购价为547元/盒。


  同时,4+7集采未中选产品也随之降价。如诺华原研的甲磺酸伊马替尼片调整至7182元/盒,而正大天晴的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100mg*12片、和60片的价格分别调整至124.38元/盒、586.39元/盒。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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