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意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药物不合格产品

作者: 徐蕾 邹佳伶    来源: 南昌日报 2019-04-02

  原标题:江西省出台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 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药物不合格产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进一步推进江西省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结合江西省实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


  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


  《实施意见》明确,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机构应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药品临床价值。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情况,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开展集中采购工作。鼓励江西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新药和首仿药研发、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引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开展全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


  探索集中统一配送模式


  《实施意见》提出,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调控的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引导形成合理价格,科学合理组织集中采购工作,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按照以量换价原则,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探索基本药物县乡村一体化集中统一配送模式。加强药品采购配送行为监管,严格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列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


  建立全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全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全省医保药品目录时,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通过医疗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基本药物补助等资金来源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结合江西省基本药物监管实际,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记者 徐蕾 邹佳伶)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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